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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十月实施 已购地面车位归属纠纷凸显

青岛新闻网  2007-09-11 09:32:06  北京晨报

 

    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在百姓拍手称快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亟待明确。如地面车位的权属问题,已出售的地面停车位该如何处置,租用地面车位该如何收取费用等问题也凸显出来。

记者调查:车位纠纷近期扎堆

    最近,因为车位的问题,让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感到困扰。“三年前我买这房子的同时,还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买了地面车位,本想着一劳永逸,谁想到《物权法》说地面停车位应该权属业主共同所有,那我以前与开发商签署的50年的车位买卖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的?如果是无效合同,我能否追回损失呢?还有,合同作废后,我今后停车是不是就得打游击了?如果我想找一个固定停车位,该找谁去办理?费用怎么交……”

    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许多业主。《物权法》出台前,由于对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有机可乘,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车位再度出售牟利;有的开发商将车位高价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有的小区没有车位或者车位严重不足,业主只能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这些都曾引起不少纠纷。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
或用它们来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物权法》也让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专家说法:地面车位不允许出售

    广大(北京)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认为,地面车位属于临时性质且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所以根本不允许出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地上停车位只能租赁不能出售,以买卖合同代替租赁合同的无效。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可申请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如果车位租赁或者销售给非本小区的居民,业委会可以与其共同协商解决。业委会也可以以不当得利要求开发商返还费用。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关于公摊面积和车位等问题,《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是不太明确,因为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所以给了开发商以可乘之机。《物权法》只是将这些元素整合起来,更加明确了业主的权利问题。关于地面车位的收费标准和权益,秦兵律师认为,地面车位租赁收费标准应按市场价值来协商,停车位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此事应由小区业委会来牵头办理。

    最后,秦兵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投资车位需慎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先明确车位、车库权属,然后再对于具体使用问题做进一步的约定。如果对此有疑问,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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