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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面对面:李萍律师谈金融证券法

青岛新闻网  2008-01-09 09:50:33 

 

 

    青岛新闻网1月9日讯 由青岛市市司法局、青岛市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制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萍博士,解答公众有关金融、证券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精彩问答: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请来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萍博士,来给我们解答关于金融、证券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现在李萍律师已经来到访谈现场。

    留言板:本人三年前与一男子谈恋爱。为了达到追求我的目的,该男子当时主动将其20万元存入我母亲的帐票帐户炒股,并说这是我们俩今后共有的财产。一年后在达到骗取我感情的目的后,他抛弃了我另寻新欢。并利用利用其在证券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管理人员)卖掉我母亲帐上的股票,模仿我母亲的签名在未有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私自提取了母亲帐上的全部资金。请问他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了吗?我母亲是否有权追求其刑事或民事责任,或追究其工作单位的法律责任?

    李萍律师:该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你母亲可以通过刑事或民事两种途径来解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起诉个人和单位,要求其赔偿侵占行为给你母亲造成的损失,但一定要搜集到相关证据。

    网友YYSAO:本人被人冒用身份证在招商银行申请了一张携程信用卡,该信用卡在二月份消费满了一万块的信用额度,又没有按时还款。现在造成我在招行申请的另外一张瑞丽信用卡无法使用,而我在该行的一卡通(与我原来的信用卡关联的,信用卡每月5日会在该卡划帐还钱)因为要还那张携程卡的欠帐,里面的金额已经给全部扣光。这造成了本人很大的不便,银行说会把多扣的钱还给我。我想请问像这种情况,银行是否还应该再额外进行赔偿呢?本人身份证在去年7月份被盗过,并在派出所报了案.期待你们的解答!

    李萍律师:如因银行过错导致存款被扣划,你有权要求银行赔偿你存款被扣划期间的利息损失。至于,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在有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仍可以要求银行进行赔偿。你本人对于该情形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你保管不善造成身份证丢失。

    留言板:2007年12月15日,我在农业银行柜台提款500元,当时的业务员给我的却是1000,由于赶时间要出差,我想1000也行,反正出门多带些钱也好。我也没有仔细看她打给我的取款业务回单(因为没想到银行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原来她只在我的卡里划了500元,给我的是1000,也就是说她平白多给了我500元钱。12月27号我拿我的银行卡准备在提款机取钱时,发现卡已经被农行冻结,请问各位律师。对于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业务员操作上的失误是不是不关我的事?银行有没有权利因为他们的过失而冻结我的账户?没有及时给银行拿回去那500元钱算不算我的责任?

    李萍律师: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多交给付你的500元,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你有义务将不当得利部分及时返还给银行。至于银行是否有权冻结你的帐户,需要按照你在开户时与该银行签订的开户协议约定为准。

    留言板:股民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和国债到底是放在证券公司还是放在登记公司,当某证券公司破产时,还可以通过取消指定交易把股票和国债转到其他证券公司吗?

    李萍律师:股民与登记结算公司的关系为股票存管关系。登记结算公司主要提供证券的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股民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全部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但是,股民进行股票交易,需要与证券公司建立托管关系,通过在证券公司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帐户来进行交易。

    证券属于股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关于证券公司破产方面,我国法律只在《破产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细节方面法律尚属空白。就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证券公司的破产情况而言,都是由其他的证券公司进行了接管。股民的帐户都进行了直接的转移。

    网友我WLL0532:我女儿今年13周岁,今年6月份她没有经过家长同意擅自用母亲的信用卡(用户名是母亲名)到商场划卡消费(购买手机3千多元)消费单上签名是她自己名,请问商场是否违法或应承担什么责任?

    李萍律师:商场工作人员未对你女儿的签名及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核对,存在过错。另外,信用卡被你女儿擅自使用,你本人存在保管信用卡不善,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你女儿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你可以向该商场主张你女儿的行为无效。

    网友天天年年:财务人员不小心把1万元存入素不相识人的帐户,几经交涉终于追回了6800元,对方借口无钱推延归还余款,并提出误存打乱他的财务计划,财务人员应为失误承担损失,只同意归还余款的一半,并要得到确认后才归还其中一半,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不当得利(民事)的范围,是否已经构成财产侵占(刑事),如果构成是否可以不到法院起诉而直接到派出所报案?应如何处理,请专家指点。多谢!

    李萍律师:你所说的情况仍属于不当得利范围,可向对方当事人要求返还。如果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通常是以经济纠纷为由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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